【基本案情】
杨某与衣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衣小某现年8周岁,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14日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申请协议书》,约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衣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被告衣某自离婚后共给付原告4500元抚养费。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时给付抚养费且需增加抚养费数额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给付原告衣小某抚养费6000元(抚养费自2018年2月14日起给付,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至孩子十八周岁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衣小某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仅8周岁,随着年龄增长,其需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会逐年增加,但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能力与实际情况,应增加为每年6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