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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偿还房贷部分如何认定?
作者:薛雯  发布时间:2020-07-21 16:31: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4年-1999年共生育三名子女,现两个女儿均已参加工作,儿子大专在读。原、被告婚初住吉林省老家男方婚前房屋,后来双方来长务工,并于2015年购买并搬至长春市九台区某商品房中。双方婚初感情很好 ,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5月,双方再起争执,原告离家后一直未归,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三个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现在患有糖尿病。

       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系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贷款购买,登记权利人为被告李某,贷款20万元25年,分居期间,房屋贷款由女方自行偿还,男方共给付长女17050元,除此之外,原告未再给付过被告任何款项,双方再无经济往来。 女方同意离婚,认为分居期间男方未偿还贷款,且其独自抚养子女,故不同意分割房。同时分居期间,为了偿还贷款和抚养子女其陆续向亲戚朋友借款,尚有债务没有还清。 


法官说法: 

       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4年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因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且原告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其房屋折价款,故离婚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双方分居期间的贷款由被告独自偿还,该部分出资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出资,该房屋的其余出资部分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根据双方出资情况、房屋现价值以及剩余贷款的情况 ,计算男方在该房屋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应为近5 万元。但考虑双方分居长达四年多,期间,被告独自抚养三个子女,原告仅给付长女17050元。被告作为一名来长的农村妇女,独自一人既要承担房屋贷款压力,同时还要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付出的艰辛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补偿。综合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婚姻法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原告给付被告分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和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财产补偿款两项折抵后,法院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财产补偿款15000元。 

       关于女方陈述的分居期间借款,主要用于偿还贷款、自己和子女生活开销,男方对此不予认可,因在涉诉房屋分割时,分居期间偿还的贷款已认定为女方出资并由女方享用该部分出资时对应的房屋价值,故离婚后,女方的该部分债务应由女方自行偿还。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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