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赡养老人不仅关乎道德,更涉及法律
作者:车刚  发布时间:2020-07-16 14:22: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告与被告7人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2月20日经调解在三女儿家居住,每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如今,有四个儿女拒绝交纳赡养费,原告处于无人赡养状态,故诉至法院,要求七个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然后选择去处。

裁判结果:

被告付某1、付某3、付某4、付某5、付某6,付某7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付某2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以上款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直至原告寿终时止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协议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年老体弱,其子女应当履行对父亲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确保父亲得到正常的赡养、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要求七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符合原告目前生活地区的经济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付某2为残疾人,劳动能力有限,可少负担原告的赡养费。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