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议论说:现在老赖这么多,真拿他们没有办法,这些老赖拖个一两年就没事了,那我们这些债权人可怎么办啊?我们真的就拿“老赖”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案例介绍:2012年12月20日,法院对霍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给付霍某欠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13500元。该判决生效后,霍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7日,法院立案后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3年6月13日,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李某名下110㎡住宅房屋。经查,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厂房215㎡(包含已查封房屋)和土地13000㎡以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他人,获得现金人民币53万元,余款7万元人民币待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再给付。被告人李某在获得价款后给付霍某欠款1万元人民币,并未偿还霍某剩余欠款及利息,此后被告人李某下落不明,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对是否收到民事判决书、霍某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是否收到法院强制执行书的情况记不清了,她卖厂房的钱没有挥霍用来还其他欠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法院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私自转移个人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裁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法院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私自转移个人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逃避执行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