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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谈谈民法典对“天降横祸”那些事儿的规定
作者:高义平  发布时间:2020-07-16 08:47:49 打印 字号: | |

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

 

走在路上的大爷大妈突然摔倒在你的面前,此时的你会纠结:“扶不扶”?大爷大妈有没有医保?垫付医药费后会不会被他的儿女反告……你好难啊 !!!

民法典对此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对于要不要救人这个问题,让太多人纠结于救与不救、不救又良心不安之中。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终于,我们的英雄不用流血又流泪了。


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曾经让人防不胜防的“切菜板案”、“飞酒瓶案”、“垃圾罩头案”……这些天降的灾祸,让人不胜唏嘘。而这些已经不仅是道德水平的沦丧,也是对法律的触犯。

民法典对此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整栋楼的业主都可能被追责。这是对受害人受损害追责的兜底条款,也为他日后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大到设立公司、小到去市场买棵菜均有调整,不可不谓之“事无巨细”。对见义勇为和高空抛物的规定,尤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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