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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公共场所出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分配?
作者:马多  发布时间:2020-07-13 13:46: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原告刘某(已故)进入九台区某地下商场时摔倒 刘某的家人及商场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九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头面部外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旧)、腰椎间盘突出、脑梗塞、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极高危险组)。2017年11月1日转入九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挫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义齿松动、牙齿松动。原告刘某又于2018年1月11日入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14天,于2018年1月25日死亡。后在庭审过程中曾委托本院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九台区某地下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已故)、滕某医疗费53972.85元、护理费8796.2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5369.05元的70%即52758.34元。

二、被告九台区某地下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已故)、滕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九台区某地下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已故)、滕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虽从商场侧门进入,但在正门口有明显标识写明“小心脚下”的情况下,其仍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均负有责任,具体责任应为被告九台区某地下商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公共场所发生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关于责任究竟该如何分配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一个重要问题。该案件虽只是个案,但其恰恰能够说明在此类案件中,公共场所只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承担责任,但个人主观意识也决定了关于此类案件通常都不是单方面责任。故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才能更好的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更精准的把握法律的理性与感性。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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