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恋爱期间帮工,分手后要求返还工时费作为彩礼,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0-07-10 10:35:5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王某、刘某丧偶后,一直单身生活,双方于2018年8月认识,为了能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双方互有往来。王某曾不时到刘某家帮助刘某干农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组成新的家庭,双方断绝了恋爱关系,自2019年8月后双方不再有往来。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王某给付的彩礼(工时费)1500元。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是指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约定的财产内容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本案王某为了能与被告重新组建一个家庭而到刘某家帮助被告干农活,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报酬,王某帮助刘某干活是一种无偿的义务帮工,而不能视为一种给付彩礼的形式,且王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去刘某家干农活以及时间和工费,故对王某诉请给付彩礼(工时费)1500元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