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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以“办事”为名签署的欠据,实则民间借贷
作者:高义平  发布时间:2020-06-15 09:29: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马某声称能为杨某办理房屋产权事宜,收取了杨某3万元作为办理费用。并承诺一周内办完所有事宜,否则此笔款项如数返还。为保险起见,杨某要求马某出具欠据一枚。马某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为杨某办理房屋产权且杨某多次催要仍欠4000元余款的情况下,杨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4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被告马某以为原告杨某办理房屋产权为由收取原告款项,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原件为证,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的款项4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以为原告“办事”为名,收取费用,出具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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