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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未告知行为违法,不影响事实认定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0-06-10 15:36: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倪某于2019年5月28日13时30分左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位于某县某小区某室家中,有不明身份的人闹事。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于13时36分出警,13时44分到达现场,经调查了解,倪某所控告的不明身份人员中,有两人身穿警服,系公安局民警陈某、李某向倪某调查了解情况,而非违法警情发生。辖区派出所于当日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出警民警现场未向倪某口头告知倪某所控告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亦未在其后书面告知倪某。

公安机关应当将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理由当场口头告知原告,如因不能当场判断的,亦应随后书面告知。被告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应依法确认违法。但倪某所报警事项系公安局民警向原告了解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公安局据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公安局未将倪某报案事项的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倪某的行为违法,但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公安局派出所未告知的行为违法,但其认定的事实并未违法,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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