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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离婚损害赔偿中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0-05-26 15:42: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于2002登记,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因孙某存在家庭暴力,2017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孙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事后,孙某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7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生活。2019年赵某以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由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离婚,予以准许孙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孙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时候可能采取离婚的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会涉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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