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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员工不遵守考勤管理而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张鉴楠  发布时间:2020-05-25 16:48: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7年王某开始到甲公司工作。2019年3月29日,甲公司以王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旷工18.5天,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4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1甲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3月工资9195.4元;2甲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虽制定规章制度,但并未公示,一直也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可,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时存在疏漏,对员工未做严格要求,并默许了员工的事实行为,后又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但未做到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合意,也未做到员工知悉,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与员工之间形成的事实契约关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其中,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对“严重”的程度作出具体规定,并进行公示,确保员工知悉,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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