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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父母双方离婚后是否还应给付成年子女抚育费?
作者:马多  发布时间:2020-05-21 14:16:05 打印 字号: | |

【案例名称】

李小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抚养费/成年子女/

【裁判要点】

关于父母双方离婚后是否还应给付成年子女抚育费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李小某系父女关系。李小某父母于2007年3月9日协议离婚,李小某归其母冷某抚养,读书阶段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其父母平均分担。自2016年8月至今生活费、2017年8月至今的教育费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某2017年至2018年度教育费人民币8100元,以后每年度均按此标准于每年8月1日前给付教育费至原告李小某大学毕业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告李小某已满18周岁,在上学之余偶尔从事微商经营,但其微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独立生活。且李小某仍属于受教育阶段,我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被告李某某是原告李小某的亲生父亲,弘扬亲情乃我国传统美德,故依照我国固有习惯以及公序良俗,对于原告主张的教育费,法院予以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费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予保护。

【以案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之母冷某在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申请书》中载明,“高中、大学阶段抚养费两人平均分配,抚养费到孩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教育费,法院应予保护。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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