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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常回家看看”是法定义务吗?
作者:王诗环  发布时间:2020-05-20 14:57:45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这样一类案件,父母来法院起诉女索要抚养费,却不是因为女不给老人钱。是为什么呢?我们询问原因后,老两口直言……

平常女也会给我们打钱,但是我们根本不缺钱,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够我们老两口生活吃穿,只是为了想让女们知道回来看我们……

在当今社会,很多家庭中子女与父母是分开居住的,还有不少是分居两地,再加上工作原因,子女与父母在一起的日子非常有限然而,父母总是希望子女可以多回家看看。那么,“常回家看看”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也成为了法律的硬性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这项义务;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时,也可以凭借此法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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