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马某与宋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生一女小马,两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宋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协议签订后,马某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截止起诉前已拖欠抚养费3500元。另外女儿小马现已上幼儿园,生活和学习等各项费用大幅增加,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马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小马的生活学习开销。故以女儿小马的名义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500元,并增加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二、裁判理由
被告拖欠抚养费长达十余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3500元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与宋某协议离婚尚在两年之前,现原告已上幼儿园,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虽然被告在与宋某离婚时有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其辩称无固定收入,在抚养费给付上应当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故原告请求数额2000元过高,应以每月1000元为妥。
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小马抚养费3500元;并自2020年4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小马抚养费1000元,至小马能够独立生活止。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