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作者:王菲  发布时间:2020-04-07 14:38: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张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婚内经营一工厂,2018年4月,因经营需要,张某向王某购买生产材料,并向王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王某材料款15万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王某催要,张某未偿还。王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何某共同偿还欠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辩称,拖欠材料款属实,但其并未在欠条上签字,并且其与张某已经于2018年末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债务由张某承担。那么,何某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

法官说法: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故双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离婚协议,指的是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就离婚后的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以及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一致后形成的,其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何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有权主张二人共同偿还欠款,何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