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自2015年5月1日起,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此后,大量民事纠纷呈井喷式涌入法院,但法院并非对所有起诉都会受理,受理和不予受理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那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呢?
一、 主体不适格
原告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告不明确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具体、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三、本院无管辖权
1.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2.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不是本院的,不予受理,但约定无效除外;
3.适用专属管辖的,不予受理。
四、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五、先前已达成仲裁协议
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未通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六、未过起诉期限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超过起诉期限
依照法律规定,超过一定期限不得起诉的。如申请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天之后才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八、一事不再理
1.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所有诉讼法院都会受理,想要依法维权的当事人们,一定要熟知起诉的法定要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