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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关于食品维权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18-06-08 11:01:42 打印 字号: |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一环,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审判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经常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都比较复杂。

      首先,十倍赔偿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已经非常明确规定,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要求十倍赔偿。

      举个例子,2018年3月,田某在某食品超市购买了啤酒一瓶(价值5.90元)和草莓味卡通饼干一盒(价值3.80元),并保留了购物小票。购买后田某发现啤酒及饼干均为过期食品,遂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田某诉至法院,主张某食品综合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理由:田某所购的啤酒和饼干均为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案件超市应对田某赔偿1000元。

      其次,假冒食品是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假冒食品如其本身就是不安全食品,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没有问题。但问题是假冒食品本身就是安全食品怎么办?最高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假冒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性质恶劣,主观恶意较深,且一旦交易成功可获得暴利,故应从重处罚。

      最后,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类型。食品经营者明知是不安全食品仍然提供的行为也构成欺诈,或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这时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由于各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证明内容和赔偿范围都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法院也有义务向消费者释明其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生活中食品类消费纠纷十倍赔偿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类型,遇到纠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赔偿途径。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长法微言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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