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加班已成为上班族心中不能言说的痛。有调查显示,在过去两年,我国劳动者在工作日平均每天至少加班一小时,但是只有不到一半的劳动者最终获得了加班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加班费?今天我给大家讲讲。
举个例子,李某2005年入职某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2017年李某离职后,要求该公司支付自2005年至2017年全部双休日加班费。
李某以上主张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时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过,这只是法律一般规定,关于加班费的支付还存在特别情形:
首先,是否支付加班费与工时制度有关。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工时制度分别为: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而劳动者具体执行哪一种工时制度,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如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应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工作岗位,经审批执行该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只要在一定的工作周期内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则不需支付加班费,如超过该标准,仍需支付。
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弹性工时制度,执行该制度的劳动者,一般不能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加班费。
其次,加班费的支付还与工作性质相关,部分岗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的特殊性,例如:保安员、更夫、锅炉工等,因为工作期间可以休息,工作强度较低,并非一直从事持续性劳动,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一般会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劳动者也对其工作时长和劳动报酬有心理预期。在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加班费请求。
关于加班情况的举证责任,虽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有很多举证责任,但是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单位不认可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形下,法律不会要求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如果劳动者既不能提供基础证据证实存在加班事实,又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的证据,将承担败诉后果。
关于加班费的保护年限,在诉讼中,有的劳动者会向李某一样主张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加班工资。但是,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留职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备查,对于两年以上加班费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因此,除非单位自认欠付加班费或劳动者能够证实该事实存在,否则将仅保护劳动者两年的加班费。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留意自己执行的是哪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需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