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
实践中,不少股东以及公司对该项权利的行使范围认识不够,容易产生纠纷。比如下面这起案件: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出资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2016年,乙公司更名为丁公司。随后,丁公司向甲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甲公司章程及会计账簿等文件,以了解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因甲公司拒绝丁公司查阅请求,丁公司遂诉至法院。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几个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关键问题:
第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条件是具有股东身份。本案中,乙公司已更名为丁公司。因此,应由丁公司继受乙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二,根据查阅内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可要求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无需说明目的。但是,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何为“不正当目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此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在本案中,因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丁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故无权拒绝查阅。
第三,为了弥补专业知识不足,确保股东在实质上行使知情权,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但是,如果股东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成为一名公司股东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购买股票。作为持股股东,除了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了解公司信息外,也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提出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要求。这里提请大家注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赋予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您,“我的权利我做主”,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不得随意剥夺,不管是大股东还是普通股民,都可以合理运用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