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在社会公众里引起了高度的关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唐某某和朋友等人饮酒后,让其女友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载乘唐某某回家,途中其女友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唐某某报警,并将车辆停靠在某小区附近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因唐某某的车辆停放位置挡住了他人车库门,遂需挪动车辆,唐某某因其女友驾驶技术不好,便自行上车挪动位置。在此过程中,唐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上停靠在旁边的另一辆汽车。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酒后挪动车位的情况,因挪动距离较短,往往未引起人们的重视,那么唐某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答案是肯定的,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醉驾行为是否真正的发生危险,只要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可以预见、判断这种行为存在危险,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概括危险犯,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第二,本案中唐某某因饮酒而让其女友驾车,表明其主观上已意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又自行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唐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造成其他车辆损失,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罪处罚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像唐某某这类短距离醉驾案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仅发生轻微刮、碰,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致人轻微伤,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广大驾驶员们,酒后驾驶不仅会给驾驶人自己及其家人带来危害,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往往造成追悔莫及的事故,为了保护自己及他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真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