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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执行期间这笔数目不小的钱,您注意到了吗?
  发布时间:2018-05-30 12:11:30 打印 字号: | |

      债权债务纠纷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着,只要一提到金钱利益,我们脑中都会紧绷一根神经,谁都不希望自己多年的血汗付诸东流,而一份胜诉判决虽然对我们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了确认,可是由于债务人的不诚信、恶意规避等原因,自己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院审判和执行当中。对此,除了我们应当得到的本金和利息,还能够获得其他“补偿”吗?

      没错,您真的还能获得一份“补偿”,我们称之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笔钱款数目可不小,您真的打算要放弃吗?

      举个例子给您看看。法院判决债务人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您支付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如果该判决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债务人没有向您支付任何欠款,您在7月1日申请执行,法院最终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那么,您一共可以拿到多少钱呢?

      很显然,当您在7月1日申请执行时,钱款应为本金+利息,即200万+(200万×2%月利率×6个月)=224万元。可是,判决中只表述了利息计算到6月30日(判决给付之日),您向法院申请执行一直到法院执行完毕的这下半年,是否可以继续计算利息呢?如果可以,又要如何计算呢?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不单单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还有一份“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惊喜给您。数字多,有点蒙圈?别着急,马上让您豁然开朗,而且最重要的是,这钱全部都是给您的!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这下半年,您便可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了,而这种利息包括两部分,分别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首先,您能继续按2%的月利率计算下半年利息,我们称之为“一般债务利息”,即200万×2%月利率×6个月(下半年)=24万元;其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法定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即200万×1.75‱ ×184天(下半年)=6.44万元。

      综上,您能得到的钱款总数为:

      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0万+24万+(24万+6.44万)

      =254.44万元

      看吧,最终的钱款要比您申请时多出30.44万元,而这些款项都要由债务人向您支付,其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既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惩罚,也是对作为债权人的您的一份补偿,且申请执行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您最后不必支出任何费用。至此,别欺骗自己了,您真的还要打算放弃这些吗?!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

       1、债务人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钱款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债务人超出指定履行期间的当日开始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前者按照判决中确认的利率计算,后者按照法定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长法微言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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