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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知识 你一定用得上……
  发布时间:2018-05-25 08:51:46 打印 字号: | |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或怕麻烦,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或者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某公司与职工白某双方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白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将应为白某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1200元,以现金形式每月支付给白某,白某自愿放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白某离职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白某持该协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向白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白某的请求。裁决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劳动者约定,直接将企业应缴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劳动者,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不缴纳、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都属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核定、追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机构行政征缴的范围,但是,因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劳动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在符合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要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方式。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来源:长发微言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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