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一直以来被称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同时,饲养的犬类致人损害的情况屡有发生,这种侵权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致害,包括饲养犬类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讲讲饲养犬类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先来说个案例:甲某居住在长春市南关区某小区,其在家中饲养了一只宠物犬,体高未超过35厘米,甲某严格按照《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了登记、审验、检疫、免疫手续,并领取了养犬证。某天中午,甲某使用犬链领着该犬在该小区草坪上活动,行人乙某上前挑逗,该犬被激怒,咬伤了乙某,乙某看病花费了一笔钱。乙某认为,甲某饲养的宠物犬咬伤了自己,甲某作为饲养人,同时也是管理人,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某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乙某实施了挑逗行为,才被咬伤,损失应自负。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应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在此种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要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虽然甲某饲养宠物犬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外出时使用了犬链牵引,遇到行人时进行了避让,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但仍需对乙某被咬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只是案件的一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可以乙某实施挑逗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提出免责或减责,至于能否成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人免责、减责抗辩事由的法定性,即仅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则不构成法定的抗辩事由。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家里饲养的犬类,一定要注意看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犬,避免咬伤周围的街坊邻居。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还需要拿出相应证据,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