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中,大家都住在小区里,物业公司为广大业主提供园区管理、保洁、植被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并据此向业主们收取物业费。生活中,也会有很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费的收取发生争议。下面我们来说个真实案例。
某物业公司是长春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它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吴某2007年入住该小区后,即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随即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2008年至2016年物业费。吴某提出异议:第一,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起诉缺少法律依据;第二,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水平较低;第三,其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未予维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物业公司方面,提供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吴某家门口粘贴催费通知的照片、小区物业服务情况的多张照片等,作为证据。
这里我们具体分析一下:首先,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与吴某直接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次,物业公司向业主提起给付物业费的诉讼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需要向业主进行书面催收,上面例子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有时间水印的照片,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了这一义务。
再次,诉讼双方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提供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生活中,业主们应注意保存物业服务水平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证据,比如保安服务不到位、保洁服务不到位、绿化植被维护工作不到位等相关照片和视频。
最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可能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比如有的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在名称上具有一致性。但从法律上讲,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质量有瑕疵,不能认定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无权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内,如果家里的房屋存在漏水、长毛或窗户漏气等问题,应向开发商主张维修房屋或赔偿损失。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外,符合启动物业维修基金启用条件的,应当考虑通过业委会启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水平达不到合同约定,可酌情少交物业费,但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微课堂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