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家庭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老一代人去世后往往面临着房产继承的问题。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房产继承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处90平米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5年前张先生因病去世,1年前李女士也病逝。二人都没有留下遗嘱。
张先生的父母亲依然健在,张先生还有一个弟弟。李女士有一个妹妹。张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儿子、儿媳6年前结婚,生了一个男孩。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儿子认为,作为独生子,父母名下的房产当然就是自己的。但房产管理部门却不肯为其办理更名过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先来分析下谁是继承人。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没有留下遗嘱,依据《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他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他的弟弟。李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儿子;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她的妹妹。
说完了继承顺序,再说说继承份额。依据《婚姻法》规定,张先生和李女士的90平米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的份额。5年前张先生去世,第一次继承开始。李女士去世后,发生第二次继承的法律关系。
前面我们提到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张先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儿子和父亲、母亲,四个人。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假设本案中各个法定继承人在所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那么张先生的遗产可以在四位继承人中均等分配。
接下来,李女士去世后,她的遗产该如何继承呢?
按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法律规定,李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儿子,全部遗产应由儿子继承。
本案中,最终继承到该房屋的人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儿子,以及张先生的父母。
了解了这些之后,你可能会疑惑,房屋是不可分割的不动产,继承人怎样才能实际取得房屋呢?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第一种,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由其中一方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再向其他享有份额的继承人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种情况,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比如张先生的父母自愿放弃继承,那么该房屋由张先生的儿子独自继承。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生活中,办理继承房屋更名过户时,房产管理部门往往会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可能会非常复杂。如果能够提前立好合法有效的遗嘱,分配好遗产的归属,既能减少麻烦,也能避免因争夺遗产发生矛盾,影响家庭和睦。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