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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什么样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8-05-03 15:12:44 打印 字号: | |

       为鼓励人们在艺术、文学方面的创作,世界各国都通过著作权法对该领域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我们国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要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关键特征,第一,要有独创性;第二,能够复制。

      我们首先来说“独创性”,目前的通说是采用“额头出汗原则”进行判断,这种说法非常形象,认为作者在创作过程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符合独创性标准。例如,经过反复构思、精雕细琢的画作,其中凝结了作者辛勤的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而我们在纸上的信手涂鸦,不经思考、毫不费力,这样画出来的痕迹杂乱无章、没有意义,就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还必须“独一无二”,如果一位技巧高超的画家临摹一幅梵高的向日葵,为达到与原作相同的效果,同样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这幅画却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不是“独”创,而是原作的复制品。

       再说第二个特征“能够复制”。这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世界各国在著作权法的立法实践中也都是这样做的,通过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以解决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简单来讲,我在脑海构思了一个美好的故事,我只有将其进行具体化、个性化,形成一首歌、一幅画或者一部小说,通过这些有形、且能够复制的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存在于脑海中的故事本身属于思想范畴,是不能构成作品而受到法律保护的。

     “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够复制两个关键特征。

 

微课堂笔记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来源:长法微言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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