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引发了我的一些感触。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老人选择用写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身后财产进行处理,但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准确的说,是立遗嘱容易,立有效的遗嘱难。
陈甲于2016年11月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处,原告陈甲之子陈乙将其叔叔陈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陈甲主张其父于2016年4月曾立公证遗嘱,房屋应由其继承,但争议房屋现由被告陈丙居住,被告拒不搬离争议房屋。陈丙辩称,陈甲于2016年8月曾亲笔书写遗嘱由其继承房屋。
经本院审理查明,陈甲于2016年11月去世,坐落于xx处的房屋由陈甲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处分。2016年4月,陈甲立下公证遗嘱,房屋由其子陈乙继承。2016年8月,陈甲再次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写明房屋由其弟弟陈丙继承。本院认为,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即便存在遗嘱人所立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其效力也不可对抗公证遗嘱,故被告所作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见得,在效力上,公证遗嘱处于绝对的优先效力,需要提醒的就是,如果立遗嘱人对于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不是很了解,建议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总之,遗嘱从内容到形式,从成立到生效,都各有讲究,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内容合法、书写规范。如此一来,方能避免遗嘱人夙愿无法达成、子女割裂亲情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