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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火墙失火殃及四邻 执行法官调解了结恩怨
作者:研究室 孙业明 陆英豪  发布时间:2014-05-02 11:22:5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0月份,王某雇佣张某为其搭建火墙,完工后在试火的过程中发生火灾。最终导致与王某连脊的13户住户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烧毁。九台法院于2012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高某等13人财产损失共计36万余元,张某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受害人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住户均为60-80岁左右的老年人,生活艰难,执行法官十分重视此案,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子积极配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几次的努力,王某最终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同意将其名下的住宅房屋估价8万元变卖。但在交易过程中,因房屋系失火毁损房屋,按照房屋交易管理规定不能予以交易过户。


 


    在此情况下,办案法官赵洪成主动与房管部门取得联系,将本案的特殊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的困难作了介绍。最终,九台市房管所人员到现场查看房屋,并同意交易过户。2014年1月,13户申请执行人从执行法官手中取到了赔偿款。


 


    通过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本案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圆满效果。

 
责任编辑:陆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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