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级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及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随之而来,涉农案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涉农纠纷案件事关社会的稳定,如何使该类案件得以正确地处理是检验人民法院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探索涉农纠纷案件的成因及审理规律,进一步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本文以笔者所在九台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发生的涉农纠纷案件为调研对象,通过对该类诉讼案件的形成为研究基点,试图探讨出涉农纠纷案件的成因及审理方式,找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思路,以期能为有效化解该类纠纷提供一些帮助。
一、当前九台地区涉农诉讼纠纷的主要特点
九台市总面积为337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40万亩,总水面34.2万亩,农村人均耕地0.26公顷。境内地形比较复杂,东南和东北部为低山丘陵区,中西部为漫岗台地区,沿江河两岸为河谷平原,构成了一水、三山、六分田的格局。适宜种植玉米、水稻、大豆、高粱、谷子和其它杂粮、杂豆以及经济作物。人口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2.66万人,占73.7%,是一个标准的农业大县。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了上升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九台法院共受理诉讼、执行案件13923件,其中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2%,且逐年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涉稳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进行。
纵观近几年该院涉农案件的审理情况,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大致如下: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案件增多。近年来,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的问题而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增多。主要表现在,过去一些农民全家外出务工,致使承包田长期撂荒,组里将撂荒的承包田另行发包,几年后务工回乡的农民要求收回承包田继续耕种,组里以其长期欠缴承包款为由拒绝交还土地而形成纠纷;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农作物价格上涨而提前擅自终止与承包户的承包合同;违法把同一块土地发包给多人,从而引发矛盾;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本村村民不予承认引起的纠纷。
二是涉及“四荒”地及林地的纠纷增多。在当今的大好农业政策下,荒山、荒沟、荒滩、荒坡这些过去无人问津的“四荒”地及林地,现在也成为人们发展农业生产的宝地,而这些“四荒”地及林地往往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属于村所有,有的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所以涉及“四荒”地及林地的纠纷多数都是集团诉讼,而且多数都是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乡镇或村,往往也涉及第三人。这类纠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就是随着一系列农业政策的出台及落实,在农村中泛起了“红眼病”,在土地不值钱,惠农政策未出台实施前,要求农民承包“四荒”地及林地,甚至以低廉的承包费为代价都无人承包,而当初承包的农户经过自己艰辛的治理和大量的投入,眼看树木成材,“四荒”地得到改良变为耕地,未承包的农户便群起而攻之,以当初发包、承包程序不合法,未征求全体村民意见,未召开任何会议,越界发包等为由以村委会或乡镇为被告,以承包方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往往这类案件容易引发上访缠诉现象,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财产权益,也是一些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但现实中,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组负责人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村民采取不平等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为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从原住所地移民入户等,这些人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往往被少分甚至不分,他们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于是,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之产生。
四是涉及预留机动地纠纷增多。所谓机动地,是按相关文件要求预留的地,对于解决较长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现在已免征农业税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明显减少甚至达到无收入来源,有的村组就把机动地作为增加收入的来源,将机动地发包出去,收取承包费,有些村干部还利用机动地牟取私利。新增儿或出嫁女因得不到地而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从机动地里分配或要求承包机动地,也有些村民对预留机动地的数量提出异议诉至法院。
五是农民家庭婚姻、财产、生产生活中的纠纷增多。此类案件占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些农民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受大环境的影响,对婚姻和家庭责任的认识有所改变,且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方面产生差距;生活压力过大、夫妻沟通少也容易引发离婚纠纷。此外,因赡养、抚养、财产等类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六是涉农犯罪增多。近几年,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偷盗牲畜、农用机械等物品的盗窃犯罪增多,涉及制售假种子、农药、化肥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还有涉农职务犯罪也增多,一些村干部不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通过贿选方式产生的,所以一旦上任,他们便不择手段想捞回自己所失,受利益驱动,利用管理漏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侵占、私分集体财产,或行贿、受贿,最终触犯法律受到追究。
二、当前涉农诉讼增多的成因分析
一是利益格局变化导致了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生活日新月异,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变化调整,新的利益格局缺乏法规政策及时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例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收入相对较低,无固定工作人口较多,加之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差距较大,传统农业社会家庭生活方式受到冲击,容易引发各类纠纷。例如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即农民工追讨工资问题。外来打工的人员,没有领到工资就群体上访,而没有领到工资往往是因为工程层层转包导致的后果。
二是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造成很多应由农村基层组织解决的纠纷涌入法院,导致农村涉诉纠纷的大量增加。
三是防范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当前农民法律意识仍较为薄弱,在经济交往中多数“口说为凭”,羞于“立字为据”。即使“立字为据”的,也缺乏全面、严谨和规范,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的发生。如在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发现,农民之间土地流转大多是口头流转,无凭无据,即使有协议,但是粮价一涨,农民往往毁约把田要回,引发纠纷。同时,我们发现,由于基层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土地承包权证发放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同事缺乏土地流转书面凭证也增加法院化解涉农纠纷的难度。
四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进而引发各类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纠纷。由于本地经济落后,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方外出,夫妻之间交流沟通渐少,一些人见了“大世面”,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方面产生很大的差距,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由于长期分居,有的不尽夫妻义务,有的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与异性交往不当,有的甚至与他(她)人同居,最终使得一方提出离婚。如何维系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降低离婚率已经成为摆在桌面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三、妥善解决各类涉农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及电视、广播、报纸开设法制专栏等活动,多管齐下,在农村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强化农民的维权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各种农业政策,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及各种农业政策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审理涉农案件时可以采取就地办案的形式,既方便农民诉讼,又提高了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招商引资要为长远利益着想,不能光顾眼前利益。招商引资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搞活经济、发展经济,但也要切合实际,不能搞政绩工程,所引进来的项目必须是能够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能是被别人淘汰的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也不能以招商引资为名侵害农民利益,如占用农民大片耕地建厂建矿,在建厂开矿过程中不为长远利益着想,不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而是图一时之利,不注重土地利用及土地原貌恢复,原来的平地变高山,高山变沟壑的情况时有发生,经济一时之间虽有了发展,但是地貌环境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可谓千疮百孔、满目疮痍,将来还得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治理,得不偿失,所以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也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处理问题,不能盲目追求利益,追求政绩,也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作为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会遭到多方干扰、多方施压,所以一定要慎重处理,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利益,也要考虑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尽力做调解工作,借助各方力量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讲法律、讲政策、摆明利害关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真正解决问题、平息纷争,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三)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和样式。土地承包合同是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所以有必要规范承包合同的内容和样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及时发放给承包户,并要做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台帐记载三者相一致,以免不必要的纷争。其他承包合同尤其是“四荒”承包合同及林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全面、真实、清晰,承包土地的范围、承包年限、承包费、承包面积、双方权利义务这些内容应作为必备条款,一定要写明。
(四)注重调解,力促当事人和解。涉农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都是生活在同一个乡镇或同一个村组,有些甚至是亲兄弟姐妹,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该着重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纠纷规定了多种解决机制,有协商、乡村两级调解、仲裁等,提起诉讼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面对目前土地承包纠纷高发状态,审判力量是有限的,而调解、仲裁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应通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工作和对当事人的引导工作实现案件分流,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充分运作起来,多管齐下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五)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不是万能的,这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代替解决机制,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涉及“三农”的矛盾和纠纷,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优势和作用,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及时发现矛盾苗头,及早采取措施,保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麻烦事有关部门及早介入,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酿成群体性事件。通过法官授课、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观摩庭审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处理纠纷的能力;对涉农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依法维护其效力,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帮助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挥调处涉农民事纠纷的作用。
(六)建立重大涉诉纠纷评估预警机制和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对重大涉诉纠纷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特别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集体讨薪等关系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引发群体上访、群体信访。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和双方当事人均愿意选择速裁解决的纠纷,运用速裁程序,实现即立、即审、即调、即判、即执,通过简化审判程序,减少诉讼环节,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凸现人民法庭便民诉讼的作用。
(七)建立农民维权组织,加强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按照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但是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差。因此有必要像维护消费者权益那样,建立维护农民利益的诉求表达机制和维护机制。应自上而下建立涉农案件专业化合议庭,对涉及“三农”案件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工作模式,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
(本文获得2014年吉林省九台市年度大调研二等奖)